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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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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17-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4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2015〕13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认定

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公共建设需要,由县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实际失地并享受当年正常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参保项目认定

(一)认定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县国土局初审后,由国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参保办法。按国土局出具的载明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应保人数的《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为依据进行参保。重点解决2014年1月1日以后征地项目的参保问题,对2013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项目,条件符合一个,实施参保一个。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对于权证漏登、错登和历史资料遗失失地人员的处理

1.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2004年完善的经营权证中漏登、错登人员,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相关证明,经所在行政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由农业局给予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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