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自实施《常山县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办发〔2003〕158号)制度以来,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顺利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但还存在着权证漏登错登和历史资料遗失、乡镇工作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为明确参保对象和参保项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以及加强基层社保队伍建设,制定《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
2.《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4.《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2015]13号)。
二、主要内容。
第一、参保对象认定
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公共建设需要,由县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实际失地并享受当年正常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参保项目认定
(一)认定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县国土局初审后,由国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参保办法。按国土局出具的载明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应保人数的《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为依据进行参保。重点解决2014年1月1日以后征地项目的参保问题,对2013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项目,条件符合一个,实施参保一个。
第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对于权证漏登、错登和历史资料遗失失地人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