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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芙蓉水库等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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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公布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狮子口水库、长风水利枢纽工程、天马电站共计5个水利工程的放水预警方案,请认真执行。

 

附件:1.常山县芙蓉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2.常山县千家排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3.常山县狮子口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4.常山县长风水利枢纽工程水闸放水预警方案

5.常山县天马电站放水预警方案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常山县芙蓉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山县芙蓉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的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溪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鸣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常山县芙蓉水库因开闸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常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常山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常山县中型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局)、芳村镇人民政府、大桥头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人民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招贤镇政府)及沿溪各村委会,包括芳村镇修书村、芙蓉湖村、猷阁口村、井河村、芳村村、园区新村、洁湖村、河边山村,大桥头乡濛桥村、友好村、浮河村、大桥村、新村村,东案乡万安村,招贤镇山底村、鲁士村、象湖村。 

第六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水库管理局与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等下游乡镇的工作。  

第七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负责下游河道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库管理局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本级预警落实和水库调度情况;及时向下游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长厅水库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芙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巡查;负责本级预警系统的设备购建和维护;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 

第九条 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辖区沿溪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及时与水库管理局取得联系,并向县防指报告;协调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人员的管理和预警设备的采购、维护;做好辖区内预警工作的宣传及演练。  

沿溪各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辖区沿溪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物资转移等防范措施;放水期间,加强辖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水库管理局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 

第十条:水库管理局、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沿溪各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三章 预警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一般汛情时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在芙蓉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前,水库管理局根据县防指调度指令中确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至少提前1小时通知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在接到放水通知后应立即开展预警工作。

2.预警程序和内容  

(1)水库管理局接到县防指泄洪指令后利用电话向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 

(2)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辖区沿溪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和各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辖区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与水库管理局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4)水库管理局负责检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情况。 

(二)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 

预测芙蓉水库库区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水库管理局及时发布超标准洪水预警,并增加预警次数,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水库管理局应向县防指紧急报告工程运行情况。

沿溪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按照预案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三)特殊情况下放水  

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生态补水、水工建筑物抢修放水,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出现一般预警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况时,将采取特殊情况下预警方式。  

第四章 保障措施及责任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局、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及沿溪各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部门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县防指要加强对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局、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及沿溪各村委会需指定专人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并定期组织预警责任人员和预警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局、芳村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东案乡政府、招贤镇政府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对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河道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泄洪预警通知。 

第十七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至少有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常山县千家排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山县千家排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的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溪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鸣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常山县千家排水库因溢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常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常山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常山县中型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局)、球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球川镇政府)及沿溪各行政村,包括球川镇红旗岗村、球川村、杨家村、西村村。 

第六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水库管理局与球川镇政府等下游乡镇的工作;负责向玉山县防指通报水库溢洪情况。  

第七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负责下游河道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库管理局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本级预警落实和水库调度情况;及时向下游球川镇政府发送溢洪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溢洪期间千家排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巡查;负责本级预警系统的设备购建和维护;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 

第九条 球川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辖区沿溪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溢洪期间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向县防指报告;协调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人员的管理和预警设备的采购、维护;做好辖区内预警工作的宣传及演练。  

沿溪各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辖区沿溪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物资转移等防范措施;溢洪期间,加强辖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 

第十条 水库管理局、球川镇政府、沿溪各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三章 预警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溢洪预警 

(一)一般汛情时溢洪  

1.预警要求:  

在千家排水库溢洪前,水库管理局根据来水预测,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2小时通知球川镇政府。球川镇政府在接到溢洪通知后应立即开展预警工作。

2.预警程序和内容  

(1)水库管理局根据来水预测,判断将发生溢洪时,利用电话向球川镇政府通报。 

(2)球川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辖区沿溪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球川镇政府和各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辖区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及时与水库管理局沟通,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4)水库管理局负责检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情况。 

(二)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溢洪 

预测千家排水库溢洪流量将超过下游河道十年一遇洪水时,水库管理局及时发布超标准洪水预警,并增加预警次数,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水库管理局应向县防指紧急报告工程运行情况。

沿溪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按照预案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溢洪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三)特殊情况下放水  

 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生态补水、水工建筑物抢修放水以及总干渠泄洪闸泄洪放水,参照一般情况下溢洪发布预警。出现一般预警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况时,将采取特殊情况下预警方式。  

第四章 保障措施及责任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局、球川镇政府及沿溪各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部门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县防指要加强对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局、球川镇政府及沿溪各村委会需指定专人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并定期组织预警责任人员和预警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局、球川镇政府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对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河道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溢洪预警通知。 

第十七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至少有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常山县中型水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常山县狮子口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山县狮子口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的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溪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鸣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常山县狮子口水库因开闸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常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常山县中型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局)、紫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紫港街道)、青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桥头乡政府)及沿溪各村委会,包括紫港街道狮子口村、狮东村、姜家堡村、孔家弄村,大桥头乡莲塘村,青石镇山溪边村、湖头村、虹桥村、山头村、塘边村。 

第六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水库管理局与紫港街道、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等下游乡镇的工作。  

第七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负责下游河道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库管理局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本级预警落实和水库调度情况;及时向下游紫港街道、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狮子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巡查;负责本级预警系统的设备购建和维护;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 

第九条 紫港街道、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辖区沿溪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及时与水库管理局取得联系,并向县防指报告;协调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人员的管理和预警设备的采购、维护;做好辖区内预警工作的宣传及演练。  

沿溪各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辖区沿溪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物资转移等防范措施;放水期间,加强辖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水库管理局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 

第十条:水库管理局、紫港街道、大桥头乡政府、青石镇政府、沿溪各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三章 预警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一般汛情时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在狮子口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前,水库管理局根据县防指调度指令中确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至少提前1小时通知紫港街道、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紫港街道、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在接到放水通知后应立即开展预警工作。

2.预警程序和内容  

(1)水库管理局接到县防指泄洪指令后利用电话向紫港街道、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 

(2)紫港街道、青石镇政府、大桥头乡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辖区沿溪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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