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评审、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一律不得通过评审,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除土地专业的专家外)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地矿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选一位专家。土地专业的专家从具有中级(含)以上土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且专业构成要与《方案》评审任务相匹配,必须有水工环、植被修复和土地等方面的专家。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审,主审专家对《方案》评审质量终身负责。
- 上一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