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20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2月7 日
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建村〔2017〕53号)及《衢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衢住建〔2017〕85号),同时结合我县运维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考核工作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考核结果将上报相关部门,作为安排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奖补资金和县对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五水共治”考核、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及新农村建设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体系、保障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1.管理体系
(1)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构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
(2)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3)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和基础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完善,为全省运维管理平台建立基础。
(4)对设计日处理量30吨、受益农户100户以上或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安装具备上传数据功能的流量计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并及时向运维主管部门传输信息。
(5)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
2.保障措施
(1)乡镇(街道)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运维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参加运维管理工作例会。
(2)乡镇(街道)与行政村签订运行维护管理目标责任书,每月对行政村运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运维企业的运行维护工作,做好对行政村、运维单位的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村参评各类先进示范村的依据。
(3)乡镇(街道)组织运维管理人员和行政村具体负责人参加相关培训,配合运维企业开展相关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究推广,帮助企业解决运维相关问题等。
(4)资金保障。乡镇(街道)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管理办法,乡镇(街道)财政把未纳入第三方运维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障到位。
(5)乡镇(街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
3.工作实效
(1)乡镇(街道)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制定措施,参与对具体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监督;乡镇(街道)应制定巡查制度,开展巡查,并有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管网系统和终端。管网系统维护:井、井盖及格栅网有巡查和检修记录,管网有不少于规定次数的检查和清掏记录。管网的完好、通畅、无破损,使用正常。农户接口端接入正常。终端运行维护:要求终端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包括监控监测设备)完好、运行正常。运维记录完整;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生长良好、维护良好。
(3)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水量。督促运维单位定期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没有自检能力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要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处理。出水水质考核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按环保部门复检合格率80%、运维公司或乡镇(街道)政府自检合格率20%加权平均计算合格率。
乡镇(街道)9月底前将进、出水自检数据汇总给县住建局和县环局,县环保局对进、出水质自检数据进行审核评价,并随机开展出水复检,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复检数量不低于处理设施终端数的15%。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复检数量不低于处理设施终端数的5%。合格次数/抽检次数为监测合格率。终端出水水量正常;水量检测有相关记录。
(4)对照劣V类小微水体名单,成因涉及的相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必须达标排放。
4.社会评价
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乡镇(街道)抽1-2个村,共计发20份问卷,计算满意率。
出现下列等情况要扣分:
(1)有效信访(由县信访局出具说明)。
(2)县级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
(3)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5.加分内容
对在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
(1)市级以上主流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正面报道。
(2)市级及以上经验交流发言。
(3)县级以上现场会。
(4)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一)乡镇(街道)自查
乡镇(街道)根据考核办法的考核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县住建局提请考核。自查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下述相关考核材料(分册装订):
(1)提请考核的报告;
(2)乡镇(街道)年度工作总结;
(3)乡镇(街道)自查情况评分表及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二)集中考核
县住建局会同县农办、环保局、财政局、县 “五水共治”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同时根据考核结果推荐优秀乡镇(街道)(此项工作在11月10日前完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不合格。
评优前置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直接取消评优资格):
1.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
2.发生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3.出水水质检测合格率低于70%(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等5项指标);
4.有涉及小微水体的设施排放未达标的。
考核结果将进行排名公布,同时作为“五水共治”年度打分依据,优秀的为满分,合格的将考核分数按比例换算成“五水共治”分数,不合格的为0分。
五、其他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县农办、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