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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20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资金,充分发挥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以下简称运维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分运维服务资金和运维管理资金(包括日常监管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