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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9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属国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属国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常山县属国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县属国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属国有房地产集中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97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不含教育、卫生部门下属单位),租用的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基本办公用房是指工作人员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用房、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配电室、水泵室、水箱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补充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是指食堂、停车库、人防设施等。
二、改造原则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全县县属国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要从节约投资、资源共享的角度考虑,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按照全县一盘棋的要求,统筹推进。
三、报批流程
(一)需要维修改造的机关事业单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维修申请文件,说明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若申请单位是下属部门,需其主管部门在申请上签署意见。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改造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勘验房屋是否安全、是否适合维修改造、核定维修改造内容、核算改造项目预算造价等。根据审核情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书面函,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单位根据书面函告的审核意见填写《常山县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表》(附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资金来源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由申请单位提供,具体如下:
(一)由县级财政全额出资的,由申请单位负责向县政府申请资金,资金安排到位后,由县财政按实际进度拨付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账户。
(二)由县级财政按比例补助资金的,补助部分资金按照上述(一)操作,自筹部分由申请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全额拨付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账户。项目决算审计后,按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