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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9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210”交通强省行动和县委、县政府建强综合交通的要求,进一步把我县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确保2020年我县农村公路实现“美丽公路”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及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
(二)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三)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必要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投入。
第五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二)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实现“美丽公路”总目标。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发展规划;
(四)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及养护工作开展等情况。
(五)提供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村两级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定期发布全县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建设管理与养护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其所属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工程的建设与养护工作;
(四)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建设与养护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六)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所需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编委办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