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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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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切实强化项目财务管理。

二、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财建〔2016〕504号文件等各项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发生,确需列支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建设管理费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均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订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代建管理费实行奖优罚劣。对代建单位实施奖励的,应同时满足财建〔2016〕50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且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奖励资金单独列支,不计入规定的代建管理费计提标准。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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