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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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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8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常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制定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4 分类处置

事件级别

   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5.2 财政重整计划

   5.3  舆论引导

   5.4  应急响应终止

后期处置

   6.1  记录总结

   6.2  评估分析

   6.3  责任追究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保障

   7.3  资源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其他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县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服务我县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

县政府对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级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县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

1.2.2 分级负责。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谁借谁还谁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协同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县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债务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1.2.3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1.2.4 依法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浙政办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本县范围内政府或债务单位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县政府及签订转贷协议的债务单位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时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常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全县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人行常山县支行和银监常山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负责承担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研究制订常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县级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县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6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7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要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构建以政府债务率(按省确定口径)为核心的风险指标体系,正确处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与政府债务资金需求的关系,确保我县政府债务可控性和安全性。

以政府债务率为依据,按照区别对待、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县政府债务风险按三级进行管理。债务率超100%(含100%)的,为高风险级,进行红色预警;债务率在95%(含95%)至100%之间的,为中风险级,进行黄色警示;债务率低于95%的,为低风险级,即绿色安全级。

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3.2  预警措施。

对政府债务风险级别进入高风险级的,由县财政按照省规定实行政府债务5年化解计划,5年内将政府债务率下降到100%以内,停止新上由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对政府债务风险级别为中风险级的,要压缩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从严控制新上由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债务资金优先确保续建政府投资项目。

3.3 信息报告。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签订债券资金转贷协议的使用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3.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由政府及签订转贷协议单位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

事件级别

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四个等级。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政府派出机关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由县政府负责监测。

4.1 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或全县15%以上的签订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的单位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及企业有效运转支出;

2.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县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县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 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县10%以上(未达到15%)的签订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的单位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企业有效运转支出;

2.全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县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3 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县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签订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的单位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企业有效运转支出;

2.全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县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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