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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7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经济强镇和中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辉埠镇、球川镇、青石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强镇和中心镇(以下统称为“强镇”)财政管理,更好地发挥强镇集聚和辐射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关于加快三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委办〔2015〕54号)以及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现就完善我县强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力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界定县与强镇等财权、事权,科学划分支出责任,促进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进一步鼓励强镇加快发展,调动强镇当家理财、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增收节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提高绩效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优化资金配置,规范县与强镇资金结算,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对辉埠镇、球川镇、青石镇实行 “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增收奖励、欠收赔补、考核激励”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财政体制收入的范围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门征税收等收入。
2.收入划转事项
(1)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年终体制结算时一次性划转,即由乡镇出资建设或者乡镇收入范围内企业和经营户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对单个项目难以确定实交增值税额的,统一按项目不含税额的3%税率简易计算划转。
(2)强镇因回购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转让产生的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
3.以下收入不纳入强镇财政体制收入范围: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
(2)非因强镇回购因素而进行的土地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收。
(3)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缴纳的税收。
(4)对享受国家、省及县财政政策奖励部分。
(5)国、地税稽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二)收入基数与递增比例
1.收入基数:强镇和中心镇2017年财政体制收入基数按2015年、2016年各强镇两年体制收入实绩(剔除政策性关停、政策性或重大一次性收入等因素)的平均数核定。
2.递增比例:在财政体制执行期内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办法,环比增长率以当年县人代会通过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增长率确定。
收入基数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省税收政策调整对强镇体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则对基数作相应调整。
(三)超收分成与欠收赔补
1.超收分成办法
(1)辉埠镇:从2017年起,财政体制收入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辉埠镇实行按比例分成,分段计算。具体分成比例为:
①当年体制收入增幅低于当年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即县人代会通过的当年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增长率)的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辉埠镇按3:7比例分成;
②当年体制收入增幅高于当年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但低于当年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即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增长率≤收入增幅≤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增长率+5%)的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辉埠镇按2:8比例分成;
③当年体制收入增幅高于当年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收入增幅>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增长率+5%)以上的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2)球川镇:当年体制收入超过基数的,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90%返还。
(3)青石镇:当年体制收入超过基数的,特色小镇范围内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增收上交省部分,按省县实际结算数额给予返还;其他范围内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90%返还。
2.短收赔补:未完成体制收入基数的,短收县级所得部分在以后年度超收分成收入中全额赔补。
(四)增收奖励
当年体制收入增长率高于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2倍以上的,由县财政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五)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