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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7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步伐,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本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活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以及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现就完善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
对开发区实行 “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增收奖励、欠收赔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
1.按属地管理原则,新都工业园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和生态园区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作为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
具体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
2.税收划转事项
(1)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年终体制结算时一次性划转,即由开发区出资建设以及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和经营户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对单个项目难以确定实交增值税额的,统一按项目不含税额的3%税率简易计算划转。
(2)开发区因回购服务范围内土地、房屋转让产生的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
3.以下收入不纳入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范围: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
(2)非因开发区回购因素而进行的土地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收。
(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收。
(4)对享受国家、省及县财政政策奖励部分。
(5)国、地税稽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二)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以开发区2015年、2016年财政体制收入实绩(剔除政策性关停、政策性或重大一次性收入因素)的平均数为2017年收入基数。
2.在财政体制执行期内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环比增长率以当年县人代会通过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增长率确定。
3.收入基数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省税收政策调整对开发区体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则对基数作相应调整。
(三)超收分成
从2017年起,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开发区实行按比例分成,分段计算。具体分成比例为:
(1)开发区当年财政体制收入增幅低于当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即县人代会通过的当年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增长率)的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开发区按3:7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