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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7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为“乡镇”)财政管理,理顺和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综合乡镇财政现状、民生保障等政策变化因素,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以及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现就完善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基本保障。根据近年乡镇财政运行的实际情况,加大对乡镇基本财力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镇财政健康正常运行。
(二)注重激励发展。建立健全财力增长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贡献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积极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发挥体制导向作用。
(三)注重协调发展。加大困难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注重资金绩效。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优化资金配置,规范县乡资金结算,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注重体制延续。保持基本政策的延续性,保证乡镇现有财力格局基本稳定。
二、主要内容
对天马街道、紫港街道、金川街道、招贤镇、白石镇、芳村镇、何家乡、同弓乡、东案乡、大桥头乡、新昌乡等11个乡镇实行 “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全留、欠收赔补、考核激励”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乡镇财政体制收入的范围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门征税收等收入。
2.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年终体制结算时一次性划转,即由乡镇出资建设或者乡镇收入范围内企业和经营户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对单个项目难以确定实交增值税额的,统一按项目不含税额的3%税率简易计算划转。
3.以下收入不纳入乡镇财政体制收入范围: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
(2)土地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收。
(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收。
(4)对享受国家、省及县财政政策奖励部分。
(5)国、地税稽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二)收入基数与递增比例
2017年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基数按2015年、2016年各乡镇两年体制收入实绩(剔除政策性关停、政策性或重大一次性收入等因素)的平均数核定。在财政体制执行期内收入基数不递增。
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基数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省税收政策调整对乡镇财政体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则对收入基数作相应调整。
(三)超收分成与欠收赔补
乡镇当年体制收入超过基数的,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未完成收入基数的,短收县级所得部分在以后年度超收分成收入中全额赔补。
(四)规范使用
体制超收分成收入用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比例不得低于50%。
(五)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以2016年度末各乡镇纳入县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为基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和相关项目按2017年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计算核实;精减退职和遗属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数核定。
2.公用经费。按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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