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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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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司法局文件

 

常司[2017]35号

 

常山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常山县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局各科室:

实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大普法格局,促进执法与普法有机融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即是重要的执法机关,又是全民普法的主管机关,带头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于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落实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浙司[2017]154号、衢市司[2017]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常山县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常山县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司法行政系统要带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工作全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制定单位内部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建立普法工作项目,健全本单位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明确系统内普法联络员。(责任科室:办公室)

二、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党内法规教育,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观念。积极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坚持全员普法,让每一名执法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成为普法者;坚持全程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科室:办公室、机关党组、相关业务科室)

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落实司法行政系统党组年度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班子成员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结合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庭审。(责任科室:办公室)

四、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将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法律知识学习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务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试组织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参考率达100%。(责任科室:办公室)

五、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入职、晋职(级)、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每年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各类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科室:办公室)

六、起草制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建立法律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解读机制和公告制度,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发布时都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责任科室: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告知、提示等形式,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说明资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行政许可证照或文件发放领取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告知有关法定义务、责任等注意事项。(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八、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要充分释法析理,并告知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推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九、在答复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行政复议等过程中,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面对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可邀请相关代表旁听,将处理问题与宣讲法律规定、分析案件事实有机结合。(责任科室: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相关业务科室)

十、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司法行政系统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要委托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责任科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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