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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8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征地区片划分。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见附件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见附件3。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附件5),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调整完善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实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1)征收耕地的:区片一2万元/亩,区片二1.8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区片一0.7万元/亩,区片二0.6万元/亩,区片三0.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