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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8〕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常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衢政发〔2017〕27号)决策部署,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促进盐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食盐经营者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我县无食盐生产企业,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我县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和支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国资办、县盐业公司)
3.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我县流通和销售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委托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代理销售。允许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和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县区域内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零售网点和食盐终端用户,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盐业公司)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我县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市盐业主管机构,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我县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县盐业公司)
6.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盐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组建县盐业协会,发挥好协会自我管理、协调沟通、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
7.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县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依托我县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等支持。加大对储备盐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县盐业公司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应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盐业公司)
8.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发改、卫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论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我县作为加快发展地区,食盐供应由县盐业公司负责兜底,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我县销售食盐。(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盐业公司)
9.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我县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各类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消费需求。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非碘盐实行指定销售,非碘盐销售单位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不得在食盐市场违法销售非碘盐。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依照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
10.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监管。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监管,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我县销售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县市场监管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管理,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盐业公司)
11.建立食盐销售全程可追溯体系。以技术手段推进食盐智慧监管,在我县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全面推行电子追溯体系,通过电子追溯体系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实现与监管部门数据对接,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学校、机关、企业等人员集中的单位食堂用盐要建立进货记录,留存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食盐合格证明,确保重点用盐单位用盐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盐业公司)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