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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教育局文件
常教人〔2017〕18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人社〔2017〕150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奖〔1996〕9号)文件精神,正确评价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全县教职工的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评、评优和调整工资提供依据,现就做好我县2017年度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及知识更新。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其中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暂时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三至六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等次和条件: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4.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以下处理:
(1)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3)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
格;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
(5)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优秀等次比例:按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确定。各单位在评选时,应在不同的层次上产生优秀等次的对象,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所在单位考核结果无效。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考核应贯彻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个人自评与领导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一般程序为:被考核人按照职位及职责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和述职,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分管领导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校长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五、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