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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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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22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

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38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精神,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深化评价结果的应用,现就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广完善“亩产论英雄”机制,不断夯实指标取数工作基础,科学建立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全面完善和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减排多”的企业加快发展,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供电、水务、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热电厂(集中供热点)、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公益类企业除外;在建设期内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延长建设期的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员劳动生产率、税收规模等7项指标;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电耗税收、税收规模等3项指标。

(三)计算方法

1.基准值和权重设置

①亩均税收基准值为6万元/亩,规上企业权重50分,最高分100分。其中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最高分60分,50亩-100亩的最高分80分,100亩以上的最高分100分;规下企业权重30分,最高分60分。

②亩均增加值基准值为60万元,权重分20分,最高分40分。其中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最高分20分,50亩-100亩的最高分30分,100亩以上的最高分40分。

③单位能耗增加值基准值为1.1万元/吨标煤,权重分10分,最高分20分。

④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基准值为500万元/吨,权重分5分,最高分10分。

⑤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基准值1.4 %,权重分5分,最高分10分。

⑥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为19万元/人,权重分10分,最高分20分。

⑦税收规模附加分规上企业10分,每50万元加1分;规下企业5分,每20万元加1分;

⑧电耗税收基准值为1万元/万千瓦时,权重分20分,最高分40分。

2.计算公式

税收(Ⅰ)=当年入库国地税收入+教育费附加(含地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社会保险费+残保金+工会经费

企业亩均税收(Ⅱ)=Ⅰ/企业总用地面积

企业电耗税收(Ⅲ)=Ⅰ/企业总用电量

企业亩均增加值(Ⅳ)=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总用地面积

企业能耗增加值(Ⅴ)=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总能耗

企业排污权增加值(Ⅵ)=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排污总量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Ⅶ)=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职工总数

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Ⅷ)=企业研发投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规上工业企业综合得分计算公式=Ⅱ/亩均税收基准值*50+Ⅳ/亩均增加值基准值*20+Ⅴ/单位能耗增加值基准值*10+Ⅵ/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基准值*5+Ⅶ/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10+Ⅷ/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基准值*5+税收规模附加分

规下工业企业综合得分计算公式=Ⅱ/亩均税收基准值*30+Ⅲ/单位电耗税收基准值*20+税收规模附加分

三、评价分类

(一)分析评价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实行分档分级动态管理,将企业分为做强做大类(A类)、提升发展类(B类)、帮扶转型类(C类)、倒逼整治类(D类)。其中规模以上企业A、B、C类企业分别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20%、70%、10%;规模以下企业不设A类,B、C类企业分别占规模以下企业总数的80%、20%,综合效益为零的企业列入D档。评价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示、纠偏,经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二)分类修正

1.首次晋升为规上且持续为规上的企业,二年内不予评为C类;

2.规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30%,规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50%,且前一年度未出现负增长的,可提升一个类别;

3.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三年内不予评为C类;

4.列入县大企业、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内的企业,三年内不予评为C类;

5.占地30亩以上,仍为规下企业的,降低一个类别;

6.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7.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A类;

8.被国土部门认定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直接定为C类;

9.零产出、零申报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四、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三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4月份公布。但在一段时间内企业用地效益明显提升,各项指标达到相对应类别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后,可及时调整各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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