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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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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2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


 

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浙江省、衢州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据《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衢政办发〔2017〕70 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山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6〕218 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第二部分  落户政策

第四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人员;

(二)租赁出租房屋(指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按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其中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 1年。

第五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被本县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其中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 1 年。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城镇落户:

(一)按照《中共常山县委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常山工程”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引进的人才;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专业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二)在本县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护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紧缺工种技术工人。

第七条  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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