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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8〕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第二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衢政发〔2016〕39号),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第二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将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的下列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具体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划转时间
从2018年2月1日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原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划转事项的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对划转事项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决定无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划转事项后续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所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职责;因履行审查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执法监督
(一)涉及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二)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者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