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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1-2018-0001
常山县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土地、环境、能源等要素,按照国家和省市提出的产业投资导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常山县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适用于拟落地本县范围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含新建、租赁、拍卖、并购、变更、转让项目,浙经信资源〔2012〕179号文件明确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八大高能耗行业项目及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
第二条 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禁止投资建设,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浙江省培育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本县重点培育的轴承、农机、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四大百亿”产业。对列入负面清单但确属本县“四大百亿”产业项目,由项目属地提出申请,经县经信、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四条 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非禁即入”,但项目必须符合本县产业空间布局且经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会议评审同意。
第五条 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更高标准的产业政策或要求,从其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补充、修改。
第六条 本负面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常山县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
附件1
常山县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1.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
2.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列入《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企业投资项目;
4.不符合汽车、水泥、铸造、萤石、铝、电石、玻璃纤维、平板玻璃、印染等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有明文规定的准入或规范要求的项目;
5.选址在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辉埠新区以及球川镇、芳村镇、青石镇等工业区以外区域的租赁厂房项目;
6.选址地块现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单项规划的项目;
7.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达不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下限要求的项目;
8.总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下、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84吨标煤/万元的项目;总能耗在5000吨标煤及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4吨标煤/万元的项目;
9.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区域内无法平衡的项目;
10.使用燃煤及其他重污染燃料的项目;
11.新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品制造等化工项目;
12.新建列为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采用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项目;
13.新建50万吨/年以下的普通级碳酸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