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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8-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界定
(一)僵尸企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僵尸企业:1.停产1年以上;2.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3.连续3年以上欠税、欠息、欠费;4.主要靠政府补贴和续贷维持生产经营。
(二)闲置用地。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三)低效用地。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2.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已动工建设但已建设的容积率达不到省级规定容积率50%的;3.已竣工投产,但近三年企业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4.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中列入D类企业的工业用地;5.已进入司法处置并且企业已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合理流动
1.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的新建项目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并经项目决策同意。对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受让企业,其余50%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符合享受兼并重组政策条件的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充意见》(常政办发〔2016〕198号)规定予以奖励(补助)。
2.支持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企业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对通过兼并重组方式盘活原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企业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投资方可向企业属地书面承诺继续履行原协议相关约定及责任,项目重新提交并经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会议审查同意后,相关部门可给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资产过户手续;项目建成并通过履约验收后,按约定继续享受原“一事一议”政策。
(二)鼓励先租后让盘活用地
3.对租赁闲置厂房的项目,经项目决策同意,可按“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手续可按承诺制办理。
4.对租用已享受我县“一事一议”政策闲置厂房的企业,租赁方达到原出租方“一事一议”相关约定指标,且双方有意向交易出租方土地及厂房的,可共同向县项目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履约验收合格后,可给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按前款奖励。
(三)允许回购闲置低效工业用地
5.企业无能力开发利用现有土地的,可向属地提出退出用地申请,经属地审查退出用地符合再利用条件及相关要求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加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不超30%),并扣除土地使用年限及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后,有偿回购土地使用权,资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给回购方。
(四)加快司法处置盘活土地
6.对已进入司法处置的工业企业,企业属地须在拍卖公告前明确地块的项目布局条件,意向参与拍卖企业的投资项目需在参与拍卖前通过项目决策咨询。加快破产案件审理,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
(五)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处置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