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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司法局党组文件
常司党〔2018〕3号
中共常山县司法局党组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层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促进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和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系统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层干部
二、报告内容
1、中层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①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②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③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④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⑤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⑥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虽未移居常,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的情况;
⑧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中层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①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②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③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④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存款、投资情况。
三、报告时间
1、汇总事项年度报。报告对象于次年1月31日前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一次《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车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