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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8〕1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也是野外火源管控的高危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衢州市森林消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发布此林区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18年2月12日至3月2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区及林地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林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上坟祭祀活动时燃放烟花爆竹、点烛、燃香、烧纸;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焚烧垃圾;
(三)严禁在各种场所施放孔明灯;
(四)严禁项目施工野外用火、电焊等;
(五)严禁点火取暖、野炊、吸烟;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