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8-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结构,提升我县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72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山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在常山县缴纳税款。有分支机构的,须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税款。
2.符合国家、省和县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设有下属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或收益)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下属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且收入(或收益)占总部企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4.在常山县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从业人员。
5.非资源型企业。
6.承诺6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本县迁出,不改变在常山县的纳税义务。
二、认定分类和程序。总部企业以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文件为准,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计算。其中:从县外引进,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县本土现有企业经培育成长,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三、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不再执行。对国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我县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决策层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