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正文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HCSD01-2018-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结构,提升我县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72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山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在常山县缴纳税款。有分支机构的,须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税款。

2.符合国家、省和县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设有下属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或收益)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下属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且收入(或收益)占总部企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4.在常山县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从业人员。

5.非资源型企业。

6.承诺6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本县迁出,不改变在常山县的纳税义务。

二、认定分类和程序。总部企业以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文件为准,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计算。其中:从县外引进,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县本土现有企业经培育成长,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三、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不再执行。对国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我县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决策层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2826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