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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国家粮食局制定了《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告。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依法举报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热线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负责热线的统一管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分办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热线包括电话系统和网络平台,电话系统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网络平台全天24小时接收举报。
第五条 热线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持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畅通。
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
(三)举报基本要件不全、描述不清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的;
(四)无法提供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线索的;
(五)同一内容事项重复举报的;
(六)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经解决、正在解决,或已由其他机关受理的;
(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热线接到举报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承办单位分办。实名举报不予受理或部分受理的,应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告知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举报人可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热线网络平台,按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可拨打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络平台,查询举报受理情况及核查进度。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条 热线受理的举报,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进行分办。
第十一条 举报应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有特殊情况的,可延期一次,最长延期30个工作日。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或具有突发性、需要紧急处置的举报,可由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另行指定核查期限。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核查举报结果负责,核查过程要全程记录留痕。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举报,举报人有提供证据资料的,由举报核查单位与举报人联系,依法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投 诉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热线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不满意,对热线受理举报核查结果有异议,或认为举报核查人员行为不当的,可向热线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针对热线受理举报以外问题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