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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常经开工委〔2018〕10号
中共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
通 知
各科室、派驻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和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开发区中层以上干部(含中层副职)。
二、报告内容
1.党员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①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②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③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④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⑤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⑥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⑧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党员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①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②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③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④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⑤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
1.汇总事项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县管领导干部向组织部报告,中层干部向党工委报告,填报《开发区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 1),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车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