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体党组〔2018〕3号
中共常山县体育局党组
有关事项报告的通知
局各科室、少体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和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常山县体育局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县体育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报告内容
1.干部职工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①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②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③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④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⑤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⑥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⑧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干部职工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①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②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③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④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⑤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
1.汇总事项年度报告。报告对象于次年2月底前如实向局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一次《常山县体育局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车辆等事项。
2.个人重大事项限期内报告。报告对象购置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经商办厂以及婚姻发生变化等个人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周内填写《常山县体育局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2)如实上报局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此外,如有发生配偶、子女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子女与无国籍或外籍人员通婚,应当在事后30日内上报局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
3.个人操办婚庆事宜提前报告。报告对象发生个人及家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庆事宜应在一周前(丧葬事宜为事后一周)将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向局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报告,如实填写《常山县体育局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3),特别要报告是否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及个人参加的情况。
4.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报告对象在工作、生活中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有关事项,也应及时填写《常山县体育局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上报局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同时,报告对象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全局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管干部的重要手段,局属各科室、少体校要高度重视,掌握动态,督促报告对象按照要求,如实规范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对象本人亲笔填写的个人有关事项表格,并由分管领导审签,确保应报尽报、信息真实可靠。
2.应报即报。落实全局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在平时,每位报告对象都要自觉形成重大事项应报即报、及时上报的意识,及时向组织报告婚姻、住房、车辆等信息变动以及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3.严肃纪律。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将不定期对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出现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等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常山县体育局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常山县体育局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件1:
常山县体育局
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干部职工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 (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 年月日
中共常山县体育局党组
2018年 1月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干部职工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通知》,仔细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填写时书写要工整、清楚。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职工,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干部职工,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3.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干部职工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干部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4.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5.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6.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7.干部职工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分管领导阅签。
9.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在职 状态 | 现 职 □ 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职级 | |||||||||||||||||||||
身份证 号 码 | |||||||||||||||||||||||
户 籍 地 址 | |||||||||||||||||||||||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具体到××小区××幢××单元××室)。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婚姻现状 |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 ||
婚姻变化情况 | 无变化□ | ||
有变化 |
结婚□离婚□ 丧偶□再婚□ | 变化时间 |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应填写婚姻现状,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的□内划“√”。②继续填报的,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的□内划“√”;婚姻发生变化的,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对应的□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护 照 号 | 签发日期 | 有效期至 | 保管机构 | 备注 |
年 月日 | 年 月日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说明:①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②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③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 所到国家 | 事 由 | 审批机构 | 所用护照号 |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
说明: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②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的,填写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的因私出国情况;继续填报的,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③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④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限 | 保管机构 | 备注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失效的证件情况。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 所到地区 | 事 由 | 审批机构 | 所用证件号码 |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
说明: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②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的,填写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继续填报的,填写上次填报以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③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子女姓名 |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 ||||
姓名 | 国 家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务 | 登记时间 |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子女姓名 |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 ||||
姓名 | 地 区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务 | 登记时间 |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姓名 | 移居国家 (地区) | 现居住城市 | 移居证件号码 | 移居类别 | 移居时间 | 备注 |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 ||||||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 ||||||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③“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④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⑤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⑥“备注”栏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姓名 | 所在国家(地区) | 工作、生活城市 | 起始时间 | 备 注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③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截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④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配偶 | 姓名 | 工作(学习)单位 | 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
妻子□ 丈夫□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 |||||||||||||||||||||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 |||||||||||||||||||||
是□否□ | ||||||||||||||||||||||
是否在国(境)外 | 是□否□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子女一 | 姓名 | 是否为 共同生活子女 | 工作(学习)单位 | 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
儿子□ 女儿□ | 是□ 否□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 ||||||||||||||||||||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 |||||||||||||||||||||
是□否□ | ||||||||||||||||||||||
是否在国(境)外 | 是□否□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配偶姓名 | 工作(学习)单位 | 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 ||||||||||||||||||||||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 |||||||||||||||||||||
是□否□ | ||||||||||||||||||||||
是否在国(境)外 | 是□否□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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