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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4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化工企业转型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化工企业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常山县化工企业转型发展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优化生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行业准入文件,结合常山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产业布局
化工项目应布局在常山县生态工业园区内,区外不得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医化等项目,改建项目须减少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外现有的化工项目应逐步淘汰或搬迁入园。
二、严格项目准入
生态工业园区实行企业家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化工企业家数控制在现有数量之内;新增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常山县生态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计算的总量控制值,即CODcr198吨,氨氮26.4吨,不得突破。污染物排放指标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原则上在同行业内平衡。
三、加快整合发展
按照企业数量逐步减少、排污总量不增加、质量效益提升的原则,加快推进区内现有企业的转型发展和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公司或国内知名企业参与现有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整合和技术改造,调整生产品种、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四、提升工艺装备
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须符合高产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消耗的要求,工艺装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符合清洁生产管理要求。鼓励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五、强化配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