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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浙江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75号),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构建具有常山特色的现代治理体系,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新部署和新要求,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以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重要引领,以建立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健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关键举措,以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为治理重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务透明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健全完善、政务信用评价与监测体系运转有效,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失信现象明显减少。到2020年,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建立,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显著提升,政民关系更加和谐。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提升政府履职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强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常山平台和“信用中国(浙江常山)”网,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以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为重点,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一端一号一窗三库”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2.建立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全面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各部门和公务员要结合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等方面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将各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违背信用承诺,以及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判决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并在失信信息产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给县信用办,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常山平台、“信用中国(浙江常山)”网,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常山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
3.建立政府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将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履职成效情况纳入政府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政府的公共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管理。适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常山平台、“信用中国(浙江常山)”网发布政府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编办、县法制办)
4.建立公务员招聘录用信用审查机制。对有考试舞弊、替考等行为的考生,依法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有犯罪记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判决、被纳入黑名单等严重失信记录的考生,取消报考资格。(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5.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各部门因政务失信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就失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信用不达标的各部门,要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予以限制,并在绩效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在任用、升迁、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和惩戒,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行政服务中心)
6.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南孔文化倡导的“仁爱诚信”思想,发扬重信践诺的传统美德,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新闻传媒集团)
7.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
(二)健全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政府要定期对下级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县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县政府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牵头单位:县政府)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政策制定、决策确定,尤其是作出处分、处置时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高效运转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公司、信用服务机构等合作,探索开展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和评价评级。(牵头单位:县法制办、县信访局、县发改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监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诚信职责,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及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档案。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阶段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时间节点,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监管办)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招标活动相关信息,创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在政府招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县监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各级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依规作出的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牵头单位:县招商局、县法制办)
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部门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严厉查处部门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6.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相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县发改局)
7.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县级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对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要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
8.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县级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对存在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对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要严肃查处环境保护事故中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
9.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划生育、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建设活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将政务诚信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细化时间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