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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南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两美浙江”建设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 全面建成“诗画浙江”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根据《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浙旅发组办〔20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认定,各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组织申报、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照标准,循序推进,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应满足下列6项必备条件:

(一)体制机制。成立党政统筹抓旅游的领导体制,建有与全域旅游发展相适应的旅游综合管理机构,建立旅游发展联动工作机制。

(二)产业地位。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7.2%,旅游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8.5%。

(三)旅游信息化。建有旅游大数据中心。

(四)旅游安全。旅游场所无严重安全隐患,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五)旅游产品。至少有1个以上列入创建名单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或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

(六)政策保障。设立不少于3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具备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创建不设名额限制,凡符合要求的均可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6项必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创建申报表等。

(二)创建审核。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审定后公布创建名单。通过审核列入创建名单的,应于1个月内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创建方案。

(三)验收认定。通过一定时期的培育创建并自检达到《创建指南》认定条件的,经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台账,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对标验收,综合评估,出具意见。验收台账材料包括: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验收申请文件、《创建指南》认定条件的台账资料,影像材料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公示命名。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官网或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政府认定命名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所认定的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复核每3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20%。

第七条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于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视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称号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标准

 

一、政策支撑

1.1 政策创新。有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有具体的创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创新的旅游工作机制。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统筹各部门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建设。

1.2 旅游统计。有专业的旅游统计队伍,人员、物资和经费配备到位,建有旅游产业基础名录库。

1.3 土地保障。强化旅游用地保障,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支持旅游项目,积极探索旅游用地改革,优化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1.4 旅游项目。建立重大旅游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有一定规模的在建旅游大项目,每年引进一批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1.5 旅游投融资。有创新的旅游投融资机制,有多元的投融资模式和融资渠道,有金融机构支持旅游发展的创新举措。

1.6 企业培育。扶持民营旅游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浙商回归发展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创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培育引进有实力的旅游骨干企业。

二、旅游规划

2.1 将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在实施“多规合一”中充分体现旅游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

2.2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就其旅游影响及相应旅游配套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

2.3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编制具有全域旅游理念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得到贯彻实施。

2.4 加强旅游规划实施管理,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重点旅游专项规划由地方政府批准发布,提升规划实施的法律效力,并建立旅游规划评估与实施督导机制。

三、旅游交通

3.1 构建有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旅游目的地可进入性良好,通往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特色小镇、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级A级景区村庄的主干道路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加快主干道路与景区之间、相邻景区之间的连接线建设。国省道干线和通景公路沿线建有兼具观景、泊车、游憩功能的公路服务站(点)。因地制宜建设旅游风景道,沿线进行旅游化改造提升,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3.2 有完善的旅游交通集散体系。交通枢纽实现“运游一体化”建设,旅游交通专线和城市公交专线延伸到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与机场、火车站、道路客运站、码头实现交通换乘无缝对接,打通“最后一公里”。有汽车租赁网点,能提供便捷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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