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不断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定位。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的细化、落实、补充和完善,是村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实施性详细规划。
村土地利用规划期限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即当前以2020年为规划期,有需要的地区可展望至中远期。
各地要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促进农村土地利用和供给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推进农村全域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奠定规划实施基础。
(二)确定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范围与条件。村土地利用规划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以及现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村庄面貌相对破旧、基本公共服务和农田配套设施比较缺乏的地方,应优先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村土地利用规划以行政村为单元整村编制,不得打破行政村界线开展编制。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在一个乡(镇)选择若干个行政村联合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位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暂不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位于城镇集中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村,不建议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三)落实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责任分工。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并具体负责组织成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工作。
要把村土地利用规划作为表达和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加强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的平台,并与政府行政管理互为补充,形成民主法治的有机统一,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于规划报批前30日,将规划草案在所涉村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村民和公众意见。
二、创新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方法
(四)有效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调查。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基础测绘、遥感影像、地形数据、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以及实地补充调查,按照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方式,形成1:2000比例尺规划基础数据。综合社会经济、人口、土地、产业、环保等各方面资料,对村域人口、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土地利用等方面开展现状调查,查明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规模、空间布局以及利用情况,以及耕地等农用地数量、分布和承包流转、种植经营、配套设施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土地利用潜力情况,明确村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
(五)科学设置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内容。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要坚持保护优先、底线控制的原则,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要坚持空间整合、总量控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流量空间促进国土空间整合、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提高耕地保护水平和土地需求保障能力。
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以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为要求,按照农村土地全域整治思路,依据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和整治分区,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矿废弃地利用、农村土地全域整治等内容作出安排,充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安排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环境保育、文化传承等各项事业用地规模,不断改善和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
村土地利用规划应细化落实乡(镇)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并重点对农村土地功能分区和村域范围内各业各类用地的规模数量、空间布局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各村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部分用地规划专项开展深化研究,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切实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要细化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基本农田储备库任务,明确具体地块、面积。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标准,对田、水、路、林、村空间形态进行控制,对耕地等农用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加以引导,对田块的大小和方向提出设定,对田间骨干工程和主要配套设施的平面布置作出规划,形成田块适度、排灌有序、设施完整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系统,适应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生产需要。
村域内现状零星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现状农用地、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新增耕地的土地,应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和动态优化的潜力地块。整备区逐步形成与周边已有基本农田地块连片、设施统一、质量相当的优质耕地,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管理。
(七)合理设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按照“不增加为原则、增加为特例”“城乡不增长、人均负增长”的总体要求,开展“存量规划”“流量规划”和“减量规划”编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划期末村域建设用地总规模一般不应超过规划基期规模。
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按照相对集中的方式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村庄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一并作为村庄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空间。各地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明确村庄建设用地“人均”标准和宅基地“户均”标准,“以人定地”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引导农民居住向集镇、中心村集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大于标准的,原则上不再配置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并通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逐渐缩减建设用地规模。现状建设用地规模过小、确实无法满足农村基本建设需要的村,可以在充分利用和盘活存量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村庄建设用地应在村庄扩展边界内布置,并充分利用村庄内部零星存量建设用地,确实无法纳入村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
村土地利用规划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除农产品生产加工外的其他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并通过规划引导逐步降低农村地区工业用地比重,引导农村低小散、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产业退出,鼓励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域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集中,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具有产业优势、确需新增建设的,根据投入产出关系和产业用地定额确定村域产业用地规模,并按照小微企业园区模式,集中安排用地和设施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