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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修订后的《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6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法规,对单位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  鼓励新市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良好,近六个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或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受缴存职工的待遇。

 

第三章  缴存、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六条  所有单位应该依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原已设立、但现尚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尽快补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单位专办员身份证和单位社保清单,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相关证明材料:

属国家机关的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人身份证;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属企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属其他组织单位的,提供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专门负责以下事项:

    1、按规定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单位信息变更等业务;

2、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转移及基数调整等业务;

3、负责单位的年度验审业务;

4、负责单位网厅业务的办理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资料的审查;

    5、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6、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政策的宣传和指导;

    7、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请网上自助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申请通过后,专办员可以通过数字证书(U盾)、密码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九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单位有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为职工补缴,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和改制等事项。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办理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时,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有关文件。

2、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时,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文件。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3、单位账户登记信息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除单位缴存方式、托收账户、单位名称和单位法人变更须到公积金窗口办理外,其他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公积金窗口办理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其中,单位缴存方式、托收账户、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另需填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单位法人变更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另需提供任命文件;属企业单位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需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属其他组织单位,另需提供登记证书。

第十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证和本人国有银行储蓄卡(一类卡)到柜台上办理公积金个人开户业务,初次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还可通过手机app“衢州公积金”或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自助操作,在app上通过身份认证并同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填写开户信息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即完成个人公积金开户。

 

第四章  账户设立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第十三条  每位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缴存比例与基数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公式: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额+职工月缴额,其中: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列入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项目为:

机关单位:①基本工资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②津补贴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③通讯费;④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⑤第十三个月工资÷12;⑥年休假未休补发补贴÷12;⑦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⑧交通补贴;⑨误餐补贴。

事业单位:①基本工资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②基础性绩效工资;③奖励性绩效工资;④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⑤第十三个月工资÷12;⑥年休假未休补发补贴÷12;⑦通讯费;⑧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⑨误餐补贴。

政法单位:警衔补贴和加班补贴根据国家规定政策及市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批结果申报审核。

业单位: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各种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⑦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3、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4、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下文时间,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做好缴存工资基数审核工作。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到公积金窗口办理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次月可一同调整,调整时另需提供《公积金基数调整测算表》。

第十六条  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本人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第六章  汇缴与补缴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一般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或自行缴存方式。对于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单位,缴存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公积金托收账户内。对于采取自行缴存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公积金中心在收到款项当日将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公积金欠缴管理。

1、单位欠缴封存

当月单位公积金托收或缴存不成功,经催收仍未缴存的,次月自动封存单位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期间不允许办理缴存变更业务,欠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贷款和销户提取业务。单位欠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名下所有正常职工账户,职工缴存记录中断。

2、单位欠缴启封

单位申请启封因欠缴封存的公积金账户时,由单位提交账户启封书面申请,按每逾期一日交纳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补交欠缴公积金后,启封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可在公积金app上办理自助变更或到公积金窗口进行变更,窗口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储蓄卡。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须在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缴手续。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为职工开户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其中漏缴补缴适用于单位与职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职工缴存登记而发生的全额补缴业务;少缴补缴是单位未执行规定缴存比例或调整缴存基数而发生的差额补缴业务。

个人账户因工作调动中断缴存少于3个月(含3个月)的,在重新启封账户时按新单位公积金月缴额补交中断期间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新市民缴存公积金,当月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扣收不成功的,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登记信息进行催缴,连续三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仍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于次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将该新市民的逾期记录纳入公积金不良征信管理。因逾期缴存导致公积金中心封存的新市民账户,两年内不得再以新市民身份开户。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

1、新增加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缓缴后补缴的;

4、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其他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停缴、年度调整等原因造成多缴住房公积金,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从职工个人账户退回多缴资金到单位预缴户的业务。

 

第七章  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免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职工各5%。

第二十三条  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缓缴期满后,单位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提交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等,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已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扣不缴。如单位继续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将代扣款项全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代扣不缴的,按挪用住房公积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免缴申请,填报《住房公积金免缴审批表》,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等。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章  住房补贴缴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符合货币化分房条件的职工,其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符合货币化分房条件的职工,其所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办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时,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提供《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第九章   职工账户变更与托管管理

第三十条  职工个人账户销户,按照《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账户登记信息变更,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专办员可通过网厅自助办理;未开通网上业务的,职工或单位专办员需到公积金窗口办理,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其中,职工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单位申报身份证信息有误需更正的,另需提供单位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余额应办理转移。转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无未达账资金,在转出地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转入账户为正常状态,即可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表》。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的,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调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到公积金窗口办理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予以启封。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到公积金窗口办理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公积金可进入托管账户管理:

1、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2、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3、公积金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时,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等。

 

第十章  结息与对账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计利息,按年结算。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30日内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缴存单位和职工结息情况。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补贴和住房补贴,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列支渠道,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和年度验审制度。

1、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职工本人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时,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

2、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是否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信息是否完整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司法部门的裁定书,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冻结、解冻和扣划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职工不得提取账户资金和享受公积金贷款。

1、协助法院冻结、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作为贷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申请的贷款)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没有正在履行的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协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裁定的法院作出解冻裁定并出具协助解除冻结公积金账户余额通知书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才能对已经冻结的账户予以解冻。被冻结账户的职工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被冻结人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法院联系,在冻结期限内公积金中心不得自行解冻。

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

1)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生效的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或协助解冻通知书。

2)冻结的最长期限是一年(起始日期是签收日期),冻结期满前15日内,法院可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两个及以上的执行法院对同一职工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实行轮候登记,按时间先后协助办理冻结手续。

2、协助法院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被执行人在公积金中心必须无未结清的贷款(包括被执行人作为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申请的贷款),且账户为封存状态,并符合《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

1)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扣划公积金通知书;法院出具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证明材料(如下落不明、正在服刑、死亡或火化和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

2)协助法院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直接划拨到法院的指定账户上,不得转入个人及其他账户。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由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处罚:

1、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第十三章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除销户提取和贷款结清提取外,12个月内职工只能选择一种情形提取公积金,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第五条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所在市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职工购买、建造非住宅类用房,中修、小修、装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未达账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1、退休的(新市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1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新市民因个人终止缴存或违反缴存管理有关规定被取消缴存资格的,按单位缴存职工离职提取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公积金贷款出现过涉案诉讼情况的将限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所需材料

第九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金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已支付总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需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另须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上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卖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无法提供契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5、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维修基金统计表》。提取时间截止到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m2确定。

7、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及规划部门审批的修缮审批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D级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m2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方可首次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时以该笔贷款账户为单位(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以此类推)。申请人在提供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满足相应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以贷款账户为单位,两次提前还贷时间需至少间隔12个月,还贷账户需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如夫妻双方有一方办理了按月还贷业务的,则需留存12个月缴存额。

2、凭银行住房贷款还款凭证提取: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提取时账户须为正常状态且须至少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两笔贷款已还本息总额。

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提取时无需留存六个月的缴存额,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还款额。

3、贷款结清提取:贷款结清提取时,提取额截止至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且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贷款合同;贷款结清凭证。提取时间截止到结清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季度提取的,每季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元(含),且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结婚证、租赁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两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缴纳的物业费,最高额度不超过按照2元/㎡每月计算的额度。在缴存地所在市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职工,且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以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合法票据;租赁住房的职工另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按月还贷业务。其中贷款地与缴存地为同一公积金中心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按月还贷冲抵业务,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冲抵协议,每月将公积金月缴存额直接抵扣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地和缴存地不是同一公积金中心,但在衢州市市域范围内的,可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业务,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提取协议,从协议书签订后次月起,由公积金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转至申请人还款账户。按月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每月的缴存额,且不得超过其上月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金额。

申请条件:

1、在全市域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办理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3、贷款期间无连续2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4、职工申请按月还贷业务,个人缴存账户至少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且还贷满6个月,职工可提前申请该项业务,待符合条件时,系统自动生效。

5、夫妻双方有一方选择办理按月还贷业务的,不能同时再选择其它偿还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方式,但还满12个月后可提取公积金限用于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提取时夫妻双方账户都需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提前还贷以贷款账户为单位,两次提前还贷时间需至少间隔12个月。

6、按月还贷期间,对以下情况停止办理划转手续:上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连续3个月欠缴公积金的;连续2期或累计6期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还款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该情况仅限按月还贷提取)。

7、停止按月还贷业务后,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8、已办理按月还贷业务的职工,解约后再次申请办理按月还贷业务,需间隔满12个月。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月还贷提取还需还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无未达账资金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提取时,申请人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新市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1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文书。

第十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可提取至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账户已封存,无未达账资金并符合销户条件,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每年提取当年度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2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

2、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生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不超过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重大病种为:(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尿毒症);(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重度精神病;(8)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9)糖尿病;(10)血友病。如遇规定病种作出调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上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的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国有银行储蓄卡;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须提供结婚证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参加衢州地区以外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衢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或家庭病床治疗申请书》;《衢州市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或其他重大疾病提供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申请:职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3、已开通网上自助业务的,可通过手机APP或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第五章  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的提取

第十八条  货币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六章  办结时间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处罚,并纳入公积金不良征信管理:

1、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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