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增强建设单位改革获得感,按照省委省政府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是指建设单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后,从申报环评文件到送达环评文件批文,中间各环节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代办,建设单位无需再跑政府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估机构。代办工作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文件审批处室(以下简称“审批处室”)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范编制完成环评文件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环评文件审批,也可委托审批处室代为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转交审批处室。
对暂时无法提交符合受理要求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审批处室提前提供咨询服务。申请提前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环评单位代送形式,将环评文件、要求提前服务申请报送审批处室。
第五条 审批处室收到环评文件后,书面征求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对存在重大缺陷的,须说明理由。审批处室在收到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须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告知建设单位下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