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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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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增强建设单位改革获得感,按照省委省政府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是指建设单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后,从申报环评文件到送达环评文件批文,中间各环节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代办,建设单位无需再跑政府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估机构。代办工作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文件审批处室(以下简称“审批处室”)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范编制完成环评文件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环评文件审批,也可委托审批处室代为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转交审批处室。


对暂时无法提交符合受理要求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审批处室提前提供咨询服务。申请提前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环评单位代送形式,将环评文件、要求提前服务申请报送审批处室。


第五条 审批处室收到环评文件后,书面征求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对存在重大缺陷的,须说明理由。审批处室在收到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须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告知建设单位下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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