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政策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条件: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伤病情加重已影响本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的复退军人。
2.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报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退伍军人证复印件;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的证明(已享受社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要提供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3.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程序有哪些?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办事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级民政部门。
4.咨询电话多少?
答:可向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咨询,电话:0570-5021965
(二)烈士认定的初审政策
1.申请烈士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答: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中牺牲的;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牺牲的;执行反恐任务牺牲的;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卫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牺牲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2.烈士认定的初审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有关旁证材料;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市、县(市)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市、县(市)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烈士审批报告表》。
3.烈士认定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①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初审(县级民政部门);?申办(县级人民政府);④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⑤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⑥评定(省级人民政府);⑦告知与备案。
4.咨询电话多少?
答:可向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咨询,电话:0570-5021965
(三)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补、换)的初审政策
1.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补、换)的初审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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