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综执〔2019〕25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队:
《常山县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山县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制度(试行)》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常山县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系会议的有关安排,加快推进常山县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褒扬诚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常山县城市管理领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认定、惩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局属各科室及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依法合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地获取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如失信行为得到纠正, 应及时停止对其进行惩戒。
第五条 惩戒适当、激励守信。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失信主体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通过惩戒失信行为, 提高社会公众在各个领域的诚信守法意识。
第三章 城市管理失信行为认定
第六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下列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及以上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1、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经营,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
2、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3、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或者饲养宠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4、未办理犬类登记、未在规定禁止的时段内或未牵狗绳遛狗、未在限养区域内饲养犬类,依法收容后被再次收容的。
5、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规定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6、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或者施工单位在禁止作业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
7、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
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
9、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
10、车辆驶出工地未冲洗造成污染的。
11、依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到期后应当自行拆除未拆除的。
12、在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内违章停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被再次查处的。
13、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挖土取石、野炊烧烤、焚烧物品;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捆绑、拉绳、钉钉、攀爬、悬挂、晾晒、拴挂物品等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被再次查处的。
14、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八条 下列所称城市管理领域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2次及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等行为,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3、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4、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车辆驶出工地未冲洗造成严重污染,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7、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8、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