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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3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3号)和《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粮食安全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基础工作的通知》(浙粮安办〔2019〕3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开展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县清查时点。
(二)清查范围。全县范围内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各级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
(三)检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不含成品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情况。
3.政策执行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按照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步骤,有序推进大清查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自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组织督导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扦样和检验工作根据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普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按照省政府统一组织,配合市大清查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
(四)抽查阶段。按照边查边改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受国务院、省政府抽查的准备。
(五)汇总整改。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于2019年6月20日前,提交至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要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
三、责任划分
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