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1.什么叫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条明确规定,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办理婚姻收养登记;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2.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关于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3.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答:按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4.合法的收养关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5.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确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分别承担不同情况的收养登记。
6.法律对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7.收养法对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答:《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年满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但是,对于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对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
8.公民捡拾到弃婴后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