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9-000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9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主城区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政策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主城区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政策调整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抓好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常山县主城区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政策调整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开展主城区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针对当前我县主城区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沿革复杂,存在部分缺少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房屋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就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原则 1.一户一宅且在限额内; 2.合理设置分户条件; 3.被征收人只能产权置换。 二、适用范围 主城区红线范围是指,东至老常辉线、城东新区规划中纬二路、经十二路、经十五路;南至320国道;西至205国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内的集体土地上现存的缺少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未处置房屋”)。 三、调整内容 1.对本意见颁布前,县域主城区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已处置房屋按《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发〔2012〕74号)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2.对本意见颁布前的未处置房屋,具体分类征收补偿标准为: (1)原址拆建:原址拆建的未处置房屋(三层及以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参考《关于调整农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9号)文件标准,按照农村建房审批限额占地面积标准,以征收基准日房屋评估价的90%给予补偿;限额外占地建筑物按重置价的90%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2746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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