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工程变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34号)、县政府《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常政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工程是指使用国家、省、地方财政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山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交通项目中新、改建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履行过程中,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二章 变更分类
第五条 交通项目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2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3.特大桥、大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单跨 50米及以上跨径上部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4.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管理、养护设施和服务区(点)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
1.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幅断面设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单个滑坡处理方案费用超过500万的路段等。
4.2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6.隧道断面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一般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变更类型的划分还要同时满足《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常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六条 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以承包人报告单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审核后认为需对原设计进行调整的,应经业主单位同意后,出具设计意见或《设计技术联系单》。工程变更的手续应当完备,须由涉及项目管理的各责任主体代表(业主、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在规定时限内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签名盖章。严格控制先施工后补联系单的行为。如不及时处理将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的,经各责任主体(建设、代建、监理、施工)代表现场出具《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后,可先期安排实施,并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工程量按照工程签证确认。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范围、确认的工程量、费用及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须有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的理由及金额,监理单位复核后提出的复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审定意见,并附有各方责任主体现场勘察记录。
工程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业主单位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签证人员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符合签证条件的报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业主单位对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有异议而签证人员又解释不清的要追究相应签证人员责任。对变更隐蔽工程、增加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影像、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对价格进行签证的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法、询价法等方式确定,并保留定价过程的各项资料。
第八条 报审变更文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说明(变更原因、主要内容、设计方案、概算等);
(二)变更图纸和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工程签证单)、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四)提供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美观、用地等详细比较资料,如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有关事宜,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如有)。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时限要求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根据工程类别、资金来源等分两类。
(一)农村公路(县、乡、村道),资金来源主要是县财政的项目按照县政府《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6】113号)执行。
(二)干线公路(国、省道),资金来源有上级补助资金的且项目立项、初设等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34号)执行。
第十条 变更审批程序由初审、审核、审查等环节组成。
(一)初审:初审由驻地监理办负责。由设计单位确认变更设计方案,主办监理工程师整理初审书面意见,经驻地监理办负责人签认后提交业主审核。初审不通过,不予提交下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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