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张志俊,男,汉族,1974年8月生,常山县新昌乡对坑村人,高中文化,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9年2月8日20时13分许,张志俊酒后驾驶苏HD855A小型越野客车,在衢州市柯城区五圣街95号门口路段,追尾徐某的小型轿车,引发三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志俊已达醉酒标准。2019年5月7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张志俊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张志俊身为一名党员,本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却在生活中违反党纪法规,不严格履行党员职责,在党内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2019年8月29日,经新昌乡党委研究,同意给予张志俊同志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9年8月29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的,可向乡纪委和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