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共常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委法办发[2019]5号
中共常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常山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常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二条 常山县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对象为在行政执法岗位或今后可能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含行政机关初任公务员、新录用事业编制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县司法局负责本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负责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管理,出具编制证明材料。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证件管理员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县司法局备案。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通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手续,确保符合证件申领条件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证件申领范围。
第四条 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执法单位通过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申领证件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所在单位首次办理申领手续,应当提供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以及机构编制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供委托执法机关的委托材料。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最新依据。
(二)盖有组织、人事或者编制部门公章的申领证件人员正式在编身份证明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提供正式在编身份证明;属于派出机构的,其身份证明应当注明所在派出机构名称。
(三)须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应当提供省级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出具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与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一并完成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供任命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
更换行政执法证件的应根据更换的不同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补办的,应提交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关于证件遗失的公告、单位加盖公章的关于证件遗失的情况说明等。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上不再记载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如遇机构改革,省司法厅将按照改革后部门名称和权限变更情况调整办证系统内的设置,系统调整前,各申请单位仍按原规定在系统中填报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
第五条县司法局按照规定权限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六条县司法局根据行政执法证件申领需求情况尽早启动执法证申领工作,最迟应在于每年5月底前启动报名等工作。培训与考试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2周,每年考试原则上安排两次,第二次考试报名对象以初任公务员和新录用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两次考试之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申领执法证人员报名并审核后至少县司法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司法厅申请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考试形式为无纸化机考,地点设于县职业中专机房。监考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考试应报请衢州市市司法局进行巡考,确保考试公平有效。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县司法局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衢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