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何家乡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优化小额工程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最高限价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急需配套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采用本办法以外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 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或扶持(助)资金实施的项曰,上级对项目交易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乡内国有企业负责实施的小额工程项目,常山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投资控制
第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预算及工程量清单须由相应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七条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服务类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土方工程及货物类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审定最高限价后,送评审中心备案;工程施工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服务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对外发布。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实施的项目,在取得评审中心同意后,可由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审定最高限价后,送评审中心备案。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后对外发布。
第九条 最高限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在交易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小额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充分做好项目研究、论证工作,项目前期工作达不到招标条件的,不得进行招标,工程变更按县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施工类最高限价100万元及以上,其他交易20万元及以上,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情形的项目,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第十二条 施工类最高限价100万元以下,其他交易2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及建设需要自行决定交易方式。村集体作为建设单位的小额工程项目,发包方式应经所在地的乡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单位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数量。
第四章 招标
第十四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编制简易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在发布信息前送县监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实施小额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确定发包对象范围时,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强的本地企业。
第十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参照《常山县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确定评标办法施工类小额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商务标评标办法一般选择最低报价法或二次平均法。
第十七条 施工类小额工程项目推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承诺制,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具体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合同中,施工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为扣罚履约保证金的条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