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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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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副职分管、主要领导监管、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委办〔2015〕3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七不直接分管”是指乡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资产投资与管理、项目计划安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物资采购等七项工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

第二条  根据《关于调整大桥头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大委〔201965号)文件规定,确定专门分管领导负责财务、人事、资产投资与管理、项目计划安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由乡副乡长徐广州同志分管财务工作。未超出大额度资金审批权限的正常性开支,实行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政所负责人、乡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超出审批权限的大额度资金开支,需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附会议纪要入帐。单位财务的整体运行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乡组织委员梁盈同志分管人事工作。凡涉及乡干部、村干部选拔任免、人员岗位变动、人员调动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经乡党委书记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工作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资产投资与管理。由副乡长胡志成同志分管资产投资与管理工作。本单位资产投资(基建工程)限额以上(按县有关规定),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资产投资,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资产投资(基建工程)限额以下(按县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的资产投资,按照基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经乡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一把手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管。

第六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项目计划安排。由副乡长胡志成同志分管项目计划安排工作。每年项目计划安排由相关办公室排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乡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实施或向上申报。项目计划安排立项后,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验收工作,定期向乡主要领导、班子集体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委副书记琚郑菁同志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程序要求,按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由相关班子成员认真开展行政审批前的审核,由分管行政审批领导统一审批。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乡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执法。由人大主席王全寿志分管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程序要求,按乡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由相关班子成员负责行政执法前审核,由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般执法事项,相关办公室(中心)具体实施。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乡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由乡宣传委员吴丽娟同志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每年度列出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经乡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线负责人向综合督考办提出申请,综合督考办审核、汇总,分管物资采购领导审核。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经乡领导同意,由综合督考办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程序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条 一把手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情况的监管,防止权力失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主动向一把手汇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的情形,要及时给予纠正,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桥头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桥头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权限决策。乡党委、政府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2.研究讨论本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大事项,并作出决定。主要指涉及全局性、倾向性的大改革方案、政策;制定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3.研究讨论决定本乡党的建设工作举措(讨论决定党员发展等)、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4.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乡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防汛防火抗旱抗灾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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