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9-001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16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我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原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同时也可以享受失土保险、职工养老保险、遗嘱补助等政策,且这些政策不足以满足该对象的养老费用支出时,可以选择特困供养,放弃其他政策补助。如选择享受特困供养,需由本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由县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列入特困供养的此类对象,不再享受失土保险、职工养老保险、遗嘱补助等政策补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标准和方式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当年度低保标准的1.3倍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并随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县民政局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具体分档标准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我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随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按照本人意愿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约定的义务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采取“户院挂钩”的办法,由挂钩的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落实他们的生活照料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三、特困人员救助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