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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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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司法局文件

 

常司〔2019〕49号

 

常山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常山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处):

现将《常山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常山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9日

 

 

 

常山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理财、讲求绩效、统一管理、量入而出、勤俭节约;保障重点,统筹兼顾;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司法局机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司法局机关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司法行政机关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开展财务活动分析。

(五)负责非税收入项目的申请、变更与票据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监督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四条 司法局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参与财务活动,并对相关事项负责。

第五条 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分析、内部控制、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各科室应协助好局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了解掌握有关财经政策,并自觉遵守。

(二)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三)根据年初核定的经费指标,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四)协同监管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司法局机关预算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司法局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结合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做到目标明确、依据充分、项目细化、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确保执行。

司法局机关编制的部门预算,应当按照“三重一大”等规定提交单位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

第九条 编制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司法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司法局机关财政拨款、其他收入、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等资金应当全额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科学使用。

第十条 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司法局机关中心工作要求,重点保障办案业务和重大项目需要。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人员编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包括日常支行公用经费和列入基本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预算。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各类支出标准以及年度工作任务进行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支出预算,根据业务需要、事业发展目标和当地财力可能,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和轻重缓急程度,结合相关标准和规划合理编制。司法局机关项目支出应当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政府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掌握进度,保证用款。司法局机关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司法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加快重点项目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应当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项目负责人及时解决。

(三)强化预算约束力,维护预算严肃性。司法局机关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使用的,按照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司法局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核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并汇总编制部门决策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司法局机关应当加强决策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策管理工作,保证决策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司法局机关预决算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要求,及时公开。除国家规定的涉密信息外,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

(二)内容准确,方案精练。预决算公开必须与财政部门口径一致,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可信、表述清晰易懂。

(三)制定预案,稳妥处理。司法局机关应当制定预决算公开后社会关注问题的处置预案,做好协调沟通、宣传及舆情引导。

第三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是指司法局机关在预算年度内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局机关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四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支出是指司法局机关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列入基本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专项安排的支出,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司法局机关支出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三)办案(业务)经费支出,是指司法局机关为履行特定职责,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工作支出的经费,包括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费用。

(四)业务装备经费支出,是指司法局机关的各类业务装备购置、更新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等。包括业务装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大型修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司法局机关办公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修缮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司法局机关支出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加强预算约束。各项支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执行,严禁各项开支相互挤占挪用。按照政府收支科目、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和列支各项经费。其中,办案(业务)经费不得用于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业务装备经费不得用于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购置,不得用于非司法行政业务用高档装备购置、设施改造等。

(二)明确审批权限。一般性支出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与单位负责人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额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的重大开支由司法局机关党组或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审定通过后实行班子联签。

(三)规范支出流程。司法局机关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审核监督。未按程序审批,不得办理任何支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独立项目核算,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按照相关规定,不断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所有项目均要编制绩效目标,并将绩效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执行中,要对照年初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并对跟踪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行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执行结束后,要积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并不断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司法局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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