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镇属各办公室: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委组
〔2017〕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县委组〔201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和重申。
一、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各行政村要及时将未登记备案的村级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村监委、村经社、村报账员(或从事会计、出纳等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向镇党委报备,做到应备尽备。已经登记备案在册但信息发生变更的,也要及时报备。登记备案人员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先到镇党建办领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应第一时间交由镇党建办集中保管,不得私自保管。领取并使用出国(境)证件的,应在回国(境)十天内上交镇党建办。镇党建办对出入境证件实行专人收缴保管、专门登记造册、专用箱柜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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