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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20〕17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护航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我县清明期间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区及林地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林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上坟祭祀活动时燃放烟花爆竹、点烛、燃香、烧纸;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焚烧垃圾;
(三)严禁在各种场所施放孔明灯;
(四)严禁项目施工野外用火、电焊等;
(五)严禁点火取暖、野炊、吸烟;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憨、聋、痴、哑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管理,落实监护措施,因放松监护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