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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常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勤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做到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衢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本预案,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请求县人民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3)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与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的各单位,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思想、物资和工作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水局局长及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以下简称乡级指挥所);县、乡两级指挥部(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组织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跨乡镇(街道)界的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乡级指挥所分别指挥,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和相关乡级指挥所组成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接受上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较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县扑火前指,并设立调度指挥组、综合保障组、财务保障组、社会治安组、案件侦查组、医疗卫生组、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咨询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县森林火灾应对专家组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灾因子监测情况、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  预警号令

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由县级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号令原则上由县森防指办通过钉钉群及其他渠道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按照上级森防指森林火灾预警工作要求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号令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及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瞭望监测、防火巡查和监督检查,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火险告知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及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并根据天气变化,县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控、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大火灾预警号令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级及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县森防指办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县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乡级指挥所要按照《衢州市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县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县林水局、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市、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乡级指挥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乡级、县级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具体按照《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扑火规范要求。

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分区,指定、任命分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区域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3)扑火装备调度。

根据扑火实际需要,依据全县跨区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救的,提请市森防指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实施森林航空飞机扑火作业,同时做好衔接和指引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森林防灭火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森林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一般为50米以上宽度。

4.2.6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合格,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林水局指导开展初期火情火灾处置,做好火灾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

(2)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并按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视情协调县本级增援扑火力量或乡镇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4)视情在全县范围发布相应级别森林火灾预警号令。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级指挥所的支援请求,县森防指调派县本级增援扑火力量或乡镇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县气象局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扑火前指,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由县扑火前指下达命令,县森防指办协调调度。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驻常武警部队、县人武部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工作。为保障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顺畅,县人武部、驻常部队应指派联络员到县指挥部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4)县森防指办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灾点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协调县级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火灾信息,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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