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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司法局文件
常司〔2020〕9号
常山县司法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司法部《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和经济发展总体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实施意见》、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精神和《衢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衢依法行政办通〔2020〕2号)的要求,为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行为,现就做好我县疫情防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方式和时间安排
监督采取部门自查和全县集中抽查、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自查和集中抽查、暗访两个阶段。时间安排: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
(一)自查阶段(3月9日至4月3日):各有关单位(见附件1)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附件2,于4月3日前通过钉钉报送司法局复议应诉科詹国娟。
(二)集中抽查、暗访阶段(4月6日至4月30日):从县级重点执法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及法治监督员队伍中抽取人员开展抽查和暗访。
二、监督内容
(一)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制定交易、建立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干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行为,出台的涉及企业复工复产规定是否于法有据。
(二)对涉及企业权利义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承诺制、许诺性事项办理情况。
(三)依法查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情况,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要包括: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采取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时,是否严格依法审慎作出决策;是否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畸重畸轻、显失公平的情形;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执法不文明问题。